WTO的宗旨: ⑴、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⑵、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⑶、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合理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 ⑷、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WTO的目的 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二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非歧视原则:WTO各成员之间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贸易,相互的贸易关系中不应存在差别待遇。它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条款体现出来。
互惠原则:也称对等原则,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
最惠国待遇原则:WTO实行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各成员方之间在进出口贸易及其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手续、销售和运输以及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国内税和费用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方面,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一个成员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方。该原则是WTO的基石。
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产品进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费用,在关于商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关税减让原则:通过关税减让,降低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经过多边谈判在互惠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任何成员方都无权单方面改变,某成员方在特使情况下要提高本国关税,必须与有关成员方谈判,并给予赔偿。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任何成员方除征收关税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出、或向其他成员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下述四种情况除外:⑴、为保护农业、渔业产品市场而实施的限制;⑵、为保护本国的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⑶、为促进不发达国家成员经济发展而实施的限制;⑷、为实施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数量限制。
公平交易原则:WTO是一套旨在保护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规则体系。保护公平的贸易环境。
透明度原则: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家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公布,使各成员国及贸易商熟悉。一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家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方之间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
三 WTO的组织机构和职能
WTO的主要机构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秘书处及总干事。
部长级会议:由所有成员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织成,是WTO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多边贸易协定的事项有权做出决定,有立法权、
准司法权、豁免权、审批非WTO成员提出的假如WTO的申请等权力。
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部长会议职能,可视情况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
各专门委员会:部长级会议下设专门委员会,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事宜。
秘书处与总干事:WTO设有秘书处,它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确定,其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均由部长级会议确定。总干事是秘书处的首脑。总干事和秘书处应当完全具有国际性质,在履行义务时,不应接受任何政府指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