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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7月1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
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