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集团公司科技大会 "科技兴业,人才强企" 的指导思想,推动有限公司的科技进步,使有限公司的科技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省(部)、中铁建总公司、集团公司技术创新政策与上级部门科技规划,结合有限公司科技的发展方向,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科技工作。
第三条 充分发挥有限公司的技术优势,加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第四条 加强与科研设计、高等院校、集团公司等单位的横向联合,组织开展科技攻关活动;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保证有限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注重有限公司创新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努力营造有限公司科技创新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鼓励广大技术人员不断创新的积极性,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有限公司科技工作实行的管理体制为:
1、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科技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统一组织和管理科技工作,日常科技管理工作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
2、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科研成果的评审工作。
3、 有限公司各单位的第一责任者为所管项目科技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1、 贯彻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分析和总结本单位科技创新工作情况。
2、 执行上级下达的科技计划,编制本单位的科技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3、 组织科技项目论证,提出列入上一级计划的项目,与上级科技部门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4、 组织"四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技术革新与技术改造、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及技术交流活动。
5、 编制年度科技经费计划,申请分配科技经费,审查科技经费使用情况。
6、 组织开展科技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沟通内外同行业、部门及单位的科技信息。
7、 负责向上级报送科技创新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
8、 负责协助组织并参与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章 计划编制与管理
第八条 科技计划实行分级编制和管理的原则,根据上级科技规划和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科技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
第九条 创新项目申请立项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科技含量高,对有限公司施工技术发展有重要影响;
2、 作为有限公司技术储备,必须提前安排的科研计划;
3、 能确保有限公司施工技术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的科研计划;
4、 工程项目急需解决的重、难点施工技术问题;
5、 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或确保施工安全,加快工程进度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项目;
6、 有利于有限公司科技人才培养的技术工作计划。
第十条 计划编制程序、方法
1、 各单位结合施工项目,建议列入有限公司科技计划的项目,应将项目名称、简要说明、主要研究内容及关键技术、经费概算与开支渠道以及项目论证材料,于每年11月10日前(新项目上场一个月后)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经总工程师审查后编入有限公司年度科技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对技术含量高、难度大的科技项目上报集团公司申请立项(立项申请表与科技创新计划表见附表1、2)。
2、需要跨年度结转的项目,由负责单位报送下一年度计划安排。
3、各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科技计划与要求,结合施工、生产任务编制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与检查
1、承担有限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与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签订科技合同(见附表4),并按合同规定,认真组织落实。
2、公司下达的科技计划,由项目负责全过程的实施。
3、科技计划的实施按照规定(见附表3)要形成客观记录,不得随意进行更改,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公司工程部备案。
4、项目经理是科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为项目科技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和具体领导者。
5、工程管理部负责督促、检查、指导项目的科技计划实施,掌握科技合同项目进展动态,于每年12月5日前将科技项目完成情况书面(见附表5)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第四章 科技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从2007年开始科技开发基金由有限公司本级和各分公司(项目部)共同提取。有限公司每年用于科技开发的经费为50万元。基层各单位要按照公司工程[2006]38号文件的要求投入,即工程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30万元提取,工程投资在0.5亿元-2亿元之间的项目按照0.1%提取,工程投资在0.5亿元(含0.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照5万元提取。
提取的科技经费必须在每年6月底前上缴到有限公司财务,新项目开工后一个季度内上缴。
第十三条 有限公司对科技计划项目分为A、B类管理。A类为集团公司科技开发的项目,集团公司资助的部分研究经费,全部下发该项目,有限公司再资助与集团公司同样额度的研究经费,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B类为一般性计划项目,研究经费由有限公司和完成单位各承担一半。
第十四条 有限公司对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划分标准如下:
1、科技含量高,规模大,创新点多,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对提高企业科技实力和知名度有重大贡献的项目,资助30-50万元。
2、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技术上具有超前性,其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同行业领先,对提高企业科技实力和知名度有突出贡献的项目,资助10-15万元。
3、科技含量较高,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部)级或总公司系统先进水平,推广应用价值高的项目,资助5-10万元。
4、属于集团公司首次研究开发,或引进、吸收先进技术并有较大改进和创新,其总体技术水平达到集团公司领先水平的项目,资助2-5万元。
5、具有一定规模,技术水平达到公司先进水平,对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有推动作用的项目,资助1-2万元。
6、对于规模小,但见效快的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的项目,公司不给予经费资助,由项目自筹资金。
7、软件开发和工程机械研制等研究项目,比照以上六条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作为技术储备,需要提前安排的预科研项目,经有限公司核实后,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标准根据科技含量,规模,需投入的仪器设备,外协费,咨询费,调研费用等。
研究经费的获取:由负责科技计划的项目进行书面申请上报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经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按规定给予拨付科技基金。
第十六条 科技合同经费按以下内容计算
1、 劳务费
2、 原材料、燃料费
3、 非通用科研仪器设备加工制作费(单独办理申请)。
4、 专业业务费:指为研究、开发项目需要的设计、试验、检测、论证、文整、资料、调研、咨询等费用。
5、 外协费:指支付协作者的费用。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签定合同后,上级拨付的资助费用和有限公司资助费用一起,由有限公司财务部按合同分二次拨付,第一次30%在科技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拨出。剩余70%待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有限公司提报相应技术文件,项目结题验收后再予拨付。
第十八条 凡属有限公司立项的科技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应建立科技经费支出帐目,结题验收时纳入检查内容。
第十九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A、B类)按计划、合同完成后,由负责单位提出结题申请,由立项单位(省(部)、中铁建总公司、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组织验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结题见附表6。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评审或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由项目负责编制材料并申请上报,经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向集团公司、中铁建总公司科技部或省(部)科技成果办公室申报,由集团公司、总公司组织评审或省(部)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经鉴定、评审或在施工生产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可由完成单位申报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奖。
第六章 科技成果推广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难点工程项目,在制定实施性方案时,依据实际情况,指定其引进或直接采纳某项成熟的科技成果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 对于暂不使用的科技成果,应作为技术储备,妥善保管。
第七章 工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施工方法。它具有先进、适用,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工效,降低成本等特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和科技创新项目,制定工法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下年度工法开发计划(见附表7)。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工程实践中开发的新技术要及时组织人员去编写工法。工法的编写规模可以是单项工程,也可以是工程的一部分或一个工序,但必须具有完整的工艺。(工法编写的内容及格式见附件8)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公布的工法要积极组织推广应用,工法可作为技术模块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标书文件中直接采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注意技术跟踪,随着技术进步,在推广应用中要及时修改完善工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八章 科技论文(技术总结)管理
第三十条 学术论文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撰写并在理论上有独到的见解,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对施工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或对科技进步具有指导作用的理论性文章或体会。
第三十一条 施工技术总结重点撰写解决施工技术难题的对策与措施,技术措施有所创新,采用"四新"技术的施工方法;理论上有准确的依据,内容上重点分析主要的经验和教训,并提出作者的见解和建议,以指导今后类似的工程施工。
第三十二条 论文、总结可以单独撰写,也可以几个人合写(一般不超过三个人),但第一撰写人(执笔者)必须是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写作要求具体见附件12。
第三十三条 撰写的科技成果、工法、论文、施工总结必须是针对在建工程或者已完工验交三年以内的工程项目,超过此范围,有限公司不予受理。
第九章 科技成果、工法、论文评审奖励
第三十四条 评选范围
1、与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施工无直接关系的科技成果、工法、论文、总结,不纳入评选范围。工法、科技成果奖的原始材料不能直接参加论文、总结的评选,必须按论文和总结的要求重新撰写后才可申报参评。
2、评选的类别包括:(1)、科技成果:应用于工程建设、施工生产的各种设备、器材、仪器、材料等研究开发或技术创新成果;施工技术、工艺、实验、计算机技术、施工管理、科技信息等研究成果;在有限公司首次推广应用的"四新"技术,在引进、吸收并在国产化中取得的应用技术成果,同时取得了明显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
(2)、工法:在指导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综合配套技术和应用实例等。
(3)、总结、论文:围绕有限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在解决技术难题、四新成果推广应用、施工中的经验教训等方面提出作者的独到见解和建议,对有限公司今后类似的工程施工具有指导作用的文章。
第三十五条 评选条件
结合工程实际,立题明确适当,技术性强,结构正确,
逻辑严密,层次分明,文理通顺,图表清晰,文章打印规格规范。
科技成果需经试验或实际应用考核,确认其主要技术性能稳定、满足施工生产的使用要求,并具备下列技术文件,方可参加评选:1、原则上通过科技查新及评审鉴定的项目;2、经济、社会效益分析;3、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4、对施工生产的促进作用或科技进步的意义;5、推广、应用范围和前景;6、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三十六条 等级标准
(一)科技成果
特等奖:通过科技查新及评审鉴定,科技含量高,规模大,创新点多,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对提高企业科技实力和知名度有重大贡献的项目。
一等奖:通过科技查新及评审鉴定,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技术上具有超前性,其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同行业领先,对提高企业科技实力和知名度有突出贡献的项目。
二等奖:科技含量较高,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部)级或总公司系统先进水平,推广应用价值高的项目。
三等奖:属于集团公司首次研究开发,或引进、吸收先进技术,并有较大改进和创新,其总体技术水平达到集团公司领先水平的项目;具有一定规模,技术水平达到公司先进水平,对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有推动作用的项目。
鼓励奖:对于规模小,但见效快的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的项目。
(二)工法
一等奖: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同行业内领先水平,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其关键技术达到有限公司内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其关键技术在有限公司内比较先进,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总结、论文
一等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部)、中铁建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同行业先进水平,能提出重要的见解和建议,对解决施工中的重大问题或对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指导作用,文章结构合理,文字通畅,计量单位规范、准确。
二等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有限公司领先水平,对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难题能提出一定的见解和建议,对同类工程或技术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文章结构合理,文字通畅,计量单位规范、准确。
三等奖:在技术上能提出见解和建议,可操作性强,对今后的技术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文章结构合理,文字通畅,计量单位规范、准确。
对于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有限公司将向集团公司进行推荐,对未评上一、二、三等奖的成果,有限公司也设鼓励奖进行鼓励。
第三十七条 评选组织及程序
1、 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管理成果的评选工作,工程管理部协助总工程师组织、主持成果评选。
2、 评选委员会组成:
主 任: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副主任:工程管理部部长
成 员:由公司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工程系列)、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各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总工、有限公司技术攻关组成员。
3、 评选采用投票形式,由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把审定参评的成果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到各评委成员产生评选结果。
4、 成果评选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成果评选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参加评选的评委应对被评选的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评选意见负责和承担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评委的不同意见应在评选结论中明确记载。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成果评选,时间定于每年11月上旬。
第三十八条 凡需评选且符合评选范围、评选条件的成果,均应由成果完成单位总工程师审查、项目经理批准,并按要求填写申报表(见附表9、10、11),连同全套评选技术文件,按统一格式排版,于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申报参评。
第三十九条 评选后的优秀成果,有限公司将对完成人员进行奖励。1、科学技术奖:特等、一等、二等、三等,每项分别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
2、工法:一等、二等、三等,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
3、论文(总结):一等、二等、三等,每项分别奖励800元、600元、300元。
科技成果、工法、论文鼓励奖均为100元。
第四十条 有限公司将按完成优秀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对各分公司(直属项目部)进行打分考核,排名第一的单位(总分应超过50分,否则空缺),一次性奖励10000元,由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总工程师按技术人员在科研方面的贡献大小实施分配奖金。评分标准见下表: